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我校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我校行政发〔2022〕17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对招生选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校按照“普通招考”初试笔试科目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初试试题的命制工作。招生学院成立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核小组”、“综合考核小组”、“思政考核小组”、“监督小组”。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资格审核小组负责申请人员的材料审核。
(二)综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并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三)思政考核小组负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监督小组负责全面监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要岗位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考生投诉。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招生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收专业
(一)招收专业:070300化学(研究方向:能源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材料化学、环境化学、化学生物学)
四、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报考普通招考的考生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国(境)外院校取得硕士学位者,须在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五)若为定向就业,或拟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征得定向就业单位同意方能报考。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材料提交: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二)所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原则上不能由报考导师本人推荐)。
(三)博士研究计划(3000字左右)。对本学科的认识,对前沿科学技术及最新科研、相关技术成果的了解以及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
(四)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五)学籍学历证明材料:应届硕士生提交加盖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部门公章的研究生证复印件、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以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入学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往届硕士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国外获得学位需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硕士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六)科研成果清单:公开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在校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八)本人英语水平证明(国家英语六级、TOEFL、雅思、PETS5成绩等能证明本人英语水平的材料)。
(九)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十)博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六、考试时间
“普通招考”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试,第二阶段为复试,考试方式为线下现场复试。
初试时间:2024年5月27号,具体安排详见下表。
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地点 |
5月27号8:30—10:00 | 英语 | 太阳成集团tyc972811A-207 教室 |
5月27号10:15—11:45 | 业务课一 | 太阳成集团tyc972811A-207 教室 |
5月27号14:00—15:30 | 业务课二 | 太阳成集团tyc972811A-203 教室 |
复试时间:2024年5月28号上午9:00—结束。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资格。
七、考试内容
(一)初试
1、所有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每门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题满分均为100分。
2、业务课考试科目、参考书目等以《温州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主要依据。
(二)复试
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科研能力考核、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考生随机抽取专业英文材料进行朗读,考察阅读能力;专家英文提问专业知识,考察英语听力和口语能力。满分10分,直接计入复试成绩中。考核时间约3分钟。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未达到6分为不合格)。
2、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复试工作组对考生进行综合面试,主要包括个人陈述、专家提问等内容。满分90分,直接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陈述(20分)。采用PPT汇报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硕士期间学习和科研情况、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对报考专业前沿研究的理解,以及博士期间研究计划等,考核时间不超过7分钟。
(2)专家提问(70分)。采用自由问答形式,主要考核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贯穿整个考核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的形式包括思想道德考核表、现场问答、函调等形式,思想品德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复试规则
(一)复试分数线
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为英语不低于40分,专业课成绩每门不低于60分。在满足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结合招生计划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分数线。
(二)复试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报考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1:3的比例进入复试。复试名单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公布,考生可上网进行查看。研究生院及招生学院将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对考生资格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三)复试流程
复试流程采取综合考核方式,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贯穿整个复试工作。综合面试总时长不超过30分钟,具体流程为:(1)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约3分钟);(2)个人陈述(不超过7分钟);(3)专家提问(不超过20分钟)。复试工作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和考核专家打分成绩表要妥存备查。复试工作组对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认为有必要时,复试工作组可对考生再次进行考核。
(四)评分规则
复试成绩包括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得分和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得分,每项考核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5名专家打分的平均分。考生的复试成绩计算公式:复试成绩 = 外国语听说能力考核得分 + 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得分,复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
九、录取
(一)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综合总成绩(百分制)的计算公式:综合总成绩 = 初试成绩(30%)+复试成绩(70%),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有下列几种情况中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
1、综合总成绩不合格(小于60分);
2、复试成绩不合格(小于60分);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合格(小于6分);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5、体检不合格;
6、应届硕士毕业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
(二)招生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总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到底依次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复核,将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或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考生对综合总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若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或因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等原因增加招生指标,则按综合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补录取。最后确定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当年博士研究生录取计划。
十、体检
根据教育部规定,体检安排在拟录取后。拟录取考生向学院提交二甲以上公立医院所做的体检证明材料(体检报告有效期以拟录取时间为准,半年内有效)。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待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入校体检。经学校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加大招生工作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干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复试环节要求招生学院全程录音录像,学院纪委全程监督。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在选拔过程中,申请人如出现违纪、作弊、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考生在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体检标准或因身体缺陷、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四)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申诉受理,具体申诉受理机构为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申诉地址、电话及邮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714b(研招办),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577-86688068,申诉邮箱:yjs@wzu.edu.cn。
(五)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内容如与教育部相关文件有冲突, 则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准。